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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运输“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外),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2021-09-22 11:24湖北省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款明确“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这里所说的合法来源证明指供狩猎、进出口证明书、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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