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其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二是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落实以上法律规定,需明确以下四点:
第一,2003年之后,野生动物源人兽共患病的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确立“关口前移、人病兽防”总体应对战略。
第二,我国自2005年开始启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第三,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第四,《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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