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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1-11-12 10:57湖北省林业局
011043313/2021-61644 发文日期 2021-11-12
发布机构 湖北省林业局
林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湖北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进一步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涉林犯罪行为,保护森林、林地、草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范围。《办法》适用于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破坏森林、林地、草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案件(第二条)。明确各部门、机关的职责任务(第四条、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对移送案件进行处理(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移送情况予以监督,以保障涉林案件能得到合法、依规、及时处理(第九条第三款)。

(二)案件发现移送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林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审查(第六条、第七条)、作出处理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查获的涉案物品按规定处理和移交(第八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第十条),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第十一条),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接受移送案件(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审查和处理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案件移送后的处理规定。对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刑事立案后行政强制效力、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处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处理、恢复性司法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四)证据的收集与使用规定。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效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采用公检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双向案件咨询制度和联合督办机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七条),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九条),实现信息录入共享(第三十条)。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举报制度(第三十一条),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受理、立案或者违法撤案,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四、廉洁性评估

《办法》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适用对象范围,对衔接工作程序、案件发现移送、接收处理、证据收集与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部门协作,加大责任追究,有利于减少行刑衔接工作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各部门、机关间相互推诿,杜绝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行为,提升行刑衔接工作效率,使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办法》没有设立新的中介服务、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与民争利、谋取不当利益等现象,不存在滋生腐败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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