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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规范公益林区划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04-14 09:52天保中心
011043313/2022-12178 发文日期 2022-04-14
发布机构 湖北省林业局
林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依据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性或者生态脆弱状况,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划定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科学区划界定公益林和商品林,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高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林管理,规范公益林调出补进政务服务,根据《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林区划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林区划调整的基本原则

公益林一经区定,原则上不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合理布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土空间规划为遵循,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优先保障重点生态区位,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推动全省公益林布局、规模、结构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保证公益林区域的整体生态功能稳定面积相对稳定地块相对固定、成果相对延续,对集中连片的公益林不能采取“开天窗”的方式调出。公益林的区划调整,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补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受区划条件的制约无法补进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省内其他行政区域统筹安排补进。

)动态管理优化提鼓励将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乔木林、竹林、灌木林补充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经批准调出的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补进按照“优先补进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林分结构稳定的林分”要求,申请补进的公益林,要在林权所有者自愿的基础上,确保林地权属清晰,林分蓄积原则上要优于调出的公益林林地,优化提升公益林质量。

)责任明确,保障权益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保障林权所有人、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益林调出不得影响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发挥,应当充分考虑生态区位重要性和生态状况脆弱性,认真组织现地查验和生态影响评价。生态影响较大的,不得进行调整。林权权利人对公益林调出或补进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林调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查验评价情况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调出公益林(负面清单)

(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公益林

(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三)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国有省级公益林。

(四)长江、汉江、清江、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公益林

(五)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分布有省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省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范围内的公益林

(六)重要湿地、重要水库第一层山脊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公益林

(七)其他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内的公益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不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公益林,如:落在非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上的公益林;平原湖区林地范围内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经营强度高的经济林;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导致公益林灭失且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需要调出的。

)因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需要,重点生态区位外现有零星分散的公益林调出,同时在重点生态区内补进集中边片公益林的。

(三)因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省政府认为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

)列入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或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公益林

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公益林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补进公益林

(一)因实施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新建自然保护地等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乔木林、竹林、灌木林

(二)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但界定为公益林且未纳入国家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范围林地

、公益林调程序和要求

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调整。

(一)林权权利人申请。调出和补进公益林的,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人调出补进申请进行现场查验和组织对调出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时对调出或补进的公益林在公益林所在行政村和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林调出或补进的申请材料审核同意后)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四)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县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组织实地查验,对生态影响评价报告结论严格把关,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

(五)市(州)人民政府对公益林调出或补进的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签批意见后,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单次调出或补进面积大于1万亩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

(七)根据省人民政府签批意见,省林业局对公益林调出或补进申请进行批复,抄送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六、公益林调整申请材料

公益林调出和补进要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说明调整原因、调整程序和拟调整地块相关属性因子等,并提供佐证材料。申请公益林调出的,必须同时提供补进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相同面积的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和矢量数据,小班一览表、矢量数据属性字段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保持一致。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公益林调整申请文件;

)公益林调整依据材料,以及不涉及负面清单证明材料;

(三)调出和补进的公益林林地小班一览表、矢量数据库和小班位置图(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四)林权权利人调出和补进申请书(林地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涉及所有权利人均需签字并按手印);

(五)调出和补进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对象变更调整名册;

(六)村民委员会意见;

(七)调出和补进公益林公示无异议说明材料及公示照片;

(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验材料(包括小班范围、地类、树种组成、年龄、森林蓄积、区位、权属明细表等重要因子)和审查意见;

(九)调出公益林生态影响评价报告;

(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十一)对于单次调出和补进面积超过1万亩的,需分别对原公益林区划界定时林权权利人意愿、协议签订以及历年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等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对因过去工作存在渎职失职造成公益林需要调整的,应提交有关追责问责材料;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加强调整后公益林后续管理

对批准调整的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一)及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或解除公益林区划界定协议,相应调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兑现对象。公益林调出后,自下一年起,其林权权利人不得享受公益林补偿资金

(二)及时纳入当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和公益林数据库年度更新范围(调整批复文件作为必要附件)。

(三)公益林调整后,其林地相关因子根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1956-2011)》《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确定。

(四)及时将公益林调整材料(林权权利人申请材料、公益林区划界定协议书、公益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公示材料、小班查验表、年度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名册、公益林矢量数据库、不动产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存档备查,变更森林资源档案,并将变更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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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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