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抽查计划】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13/2023-03460 | 发文日期 | 2023-02-08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林业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林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统筹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着力提升监管效能,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现将做好省林业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事项及重点范围
根据省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确定以下7个抽查事项及其重点抽查范围:
1.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重点抽查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城镇和园区建设项目、工矿开发和经营性项目(责任单位: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
2.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重点抽查油茶种苗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管理处);
3.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检查:重点抽查与保护区未完全重合的森林公园(责任单位: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管理处);
4.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行政检查:重点抽查已通过验收的国家湿地公园(责任单位: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处);
5.对省级湿地公园的行政检查:承担省级湿地补助资金的单位(责任单位: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处);
6.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行政检查:重点抽查省局认定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责任单位: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
7.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重点抽查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责任单位: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处)。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对照我局权责清单和已确定的抽查事项和重点范围,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认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等,并严格按照清单内容进行具体检查工作。
(二)及时完善规范两库名单
各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对照年度抽查任务,结合监管特点和需求,统筹梳理抽查对象名单、执法人员名单,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抽查对象库、执法人员库并适时动态更新。
(三)科学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提升随机抽查效能,对风险等级高、重点监管对象、信用评分低等检查对象提高抽取比例和频次。上一年度被检查的对象,如上年度检查结果合格,可不纳入下一年度随机抽查范围内。执法检查人员根据要求如实做好检查笔录,做到检查全程留痕。
(四)及时归档并公开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痕迹存档工作,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材料、检查报告分别交政策法规处和业务主管处室(单位)留存。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要及时在省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提交公示,并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数据明细表(附件2)交法规处汇总存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检查对象指出,要求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整改;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检查组成员和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反馈。
三、工作要求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监管效能、落实严管措施、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全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检查工作要覆盖率100%,检查结果公示率100%;全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平台使用率达到100%。
(一)科学运用平台。各处室(单位)要运用好“互联网+监管”及“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按要求进行工作信息录入,做到检查工作录入及时,检查结果公示及时,“双随机”抽查活动全程网上留痕,责任可追溯。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业务主管处室(单位)是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处室(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务必负责统筹安排本处室(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全程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处室(单位)年度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履职尽责清单,对本处室(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处室(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严格工作纪律。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如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要追究相关处室(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上下联动。各处室(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执法检查力量,做好处室(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对基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指导,形成合力,整体推进。
附件:1.省林业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3年XXXX(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数据明细表
湖北省林业局
2023年2月8日
附件1
省林业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完成时间 |
1 |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行政被许可人(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 | 1.5% | 1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省林业局 | 11月底前 |
2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行政被许可人(市场主体) | 10%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省林业局 | 9月底前 |
3 | 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 国家级森林公园 | 10%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省林业局 | 10月底前 |
4 | 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行政检查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 | 5%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省林业局 | 11月底前 |
5 | 对省级湿地公园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省级湿地公园 | 5%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省林业局 | 11月底前 |
6 |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 | 5%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省林业局 | 5月底前 |
7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上一年度取得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 | 10% | 1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省林业局 | 11月底前 |
附件2
2023年XXXX(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数据明细表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法人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行政执法人员姓名 | 行政监督文书名称 | 行政监督文书号 | 行政监督日期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联系人:蔡怡琳联系电话:87698127 邮箱:317986493@qq.com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