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保护地 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立第一届 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13/2019-67180 | 发文日期 | 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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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林业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科研院校,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地管理,推进科学决策,规范评审行为,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省林业局决定组建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制定了《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湖北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科研院校意见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届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林业局
2019年9月10日
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湖北省林业局负责组建,是为全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提供咨询、论证和评审服务的专业技术资源,其委员主要由本省及国内自然保护地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按照湖北省林业局的相关工作安排,为研究制定我省自然保护地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保护地建设发展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提升我省自然保护地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我省自然保护地发展战略、总体发展规划方案、重大专题、重大项目等提供专家咨询和决策建议;
(二)参与我省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但不限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下同)等自然保护地设立、晋升、范围调整、撤销等申请事项的评审(初审)工作;
(三)参与我省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总体规划论证、管控区域与功能区调整评审(初审)工作;
(四)参与我省自然保护地相关课题的研究、重大成果的论证,以及湖北省林业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专家咨询。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林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7至9名,由自然保护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担任;专家委员150名左右,根据专家委员专业方向和实际工作需要,分成若干个专业组,每组确定组长1名,副组长2名。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由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处长任秘书长。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部门、机构及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推荐,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后产生。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湖北省林业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确因工作需要,届中需要增补个别专家的,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进行增补,并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办理聘任手续(一般不另行文)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遵规守法,公道正派,学风端正,廉洁自律;
(二)在自然生态保护及相关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管理工作,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专业素养和学术造诣,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自然保护地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热心专家服务工作,身体健康,有相应的精力和时间参加专家委员会的调研、咨询、评审等活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关程序解除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
(一)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者丧失科学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转换工作岗位或者研究方向,不再从事自然保护地相关领域技术与管理工作,无法继续履行专家委员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3次以上,或者在聘期内累计缺席委员会活动5次以上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第八条 除省林业局组织的相关调研、咨询、评审等活动外,根据需要,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代表或全体委员参加的专家委员会议。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具体内容与议题由主任委员决定。举行会议时,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确实不能参加的特殊原因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秘书处请假。
第九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林业局发布实施,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北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湖北省林业局负责组建,主要承担我省自然保护地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的评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但不限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新建、晋升、规划编制及调整、撤销、管控区域与功能区调整、项目建设的评审(初审),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确界成果的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和部门代表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林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省林业局分管自然保护地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3至5名,由省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专家委员为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部门代表由省直相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由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统筹协调我省自然保护地各类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5年一届,由省林业局商省直有关部门推荐产生。由省直部门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部门代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或省林业局主要领导同意,可及时做出调整;届中调整一般不另行文,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规守法,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副主任委员、部门代表应为各部门(单位)主管、承担或熟悉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处级干部;专家委员原则上应为湖北省自然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
(三)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自然保护地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精力,能参加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评审委员办公室安排,参加相关评审工作,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协助、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和管理机构,开展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
(三)对本省自然保护地管理和本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委员与被评审自然保护地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办公室申请回避;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自然保护地评审会议根据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建议,经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同意,或根据相关局领导批示意见召开。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各类评审事项,由自然保护地处牵头,相关职能处室配合并参与或负责承办。
第八条 每次评审会议的评审委员,由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商相关职能处室,根据评审内容从专家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中随机选(抽)取,一般每次7~15人,其中专家委员应不少于5人;选(抽)取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九条 除政策咨询、宏观规划、成果论证等综合性项目外,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具体评审事项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评审事项依照规定程序报省林业局后,按公文办理流程交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统一受理。对申报材料不规范或者不完整的,及时要求申报单位更正或补充;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告知或退回申报单位。
(二)初审。根据评审事项及内容,由局机关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三)现场核实。由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商相关职能处室组织有关专家(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委员会专家),对申报事项及评审材料进行实地察核,出具核实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评审。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申报文本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结果需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书面反馈申报单位。
(五)公示。根据评审事项及内容,由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或委托项目申报单位,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六)批复或上报。由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的,按办文程序履行批复或报批手续。其中,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的项目,由相关职能处室起草上报文件,并负责做好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司局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条 评审会议对自然保护地具体项目的评审,由会议主持人商与会专家协商确定的专家组长负责主持,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项目设计单位通过申报文本、PPT演示文稿和现场讲解等方式,汇报项目的基本情况(10分钟以内)。必要时,项目申报文本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专家审阅。
(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5分钟以内)。
(三)现场核查专家介绍实地核查情况(8分钟以内)。
(四)与会专家和部门代表对申报内容进行质询和讨论,发表意见。
(五)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事项需获得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部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赞成票方可通过。实地考察专家不参加本人考察项目的评审投票。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作息时间,准时参加评审会议;
(二)不得参加项目申报或设计单位组织的与评审无关、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工作内部消息,更不得擅自复制、传播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涉密和敏感信息;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特定申报单位拉票打招呼;
(五)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其他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部门代表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代表人选。
(一)严重丧失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徇私舞弊,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活动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项目申报或设计单位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或其他支付凭证等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要求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林业局发布实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届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名单
一、主任委员
刘新池 湖北省林业局
二、副主任委员(9)
唐小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朱兆泉 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
高 翅 华中农业大学
汪啸风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
陈家宽 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肖文发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王 丁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熊剑平 湖北大学商学院
张雪松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三、专家委员(共143人,排名不分先后)
1.综合与规划组(15)
唐小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组长)
秦天宝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组长)
黄德林 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组长)
戴 菲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
罗 静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刘嗣明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吴 浩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王占岐 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杨 勇 华中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张立明 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邓 毅 湖北经济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
王春俊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倪火明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黄 平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何 炜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组(16)
朱兆泉 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组长)
雷光春 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副组长)
汪正祥 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副组长)
徐基良 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
崔丽娟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李迪强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
许天全 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陈大庆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危起伟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所长江水产研究所
汪小凡 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常剑波 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刘胜祥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龚 健 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葛继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学院
李兆华 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王玲玲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3.风景名胜区与森林公园组(15)
高 翅 华中农业大学(组长)
包满珠 华中农业大学(副组长)
李志飞 湖北大学商学院(副组长)
程中平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
王江萍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
刘卫兵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
姚崇怀 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
张 斌 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
裘鸿菲 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
万美强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王远坤 湖北经济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
费永俊 长江大学园艺园林学院
王晓光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董 文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张治平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经发局
4.地质与自然遗产组(18)
汪啸风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组长)
李江风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组长)
鄢志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副组长)
周学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周爱国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柴 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方世明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邱国红 华中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李青云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王传尚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
程 龙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
杨 峰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戴光忠 湖北省地质调查院
谭文专 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李正琪 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彭小桂 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杨 军 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李红军 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5.野生动植物与生物多样性组(20)
陈家宽 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组长)
李 伟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副组长)
吴 华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组长)
王青锋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
陈进明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
杨春锋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
谢松光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王克雄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廖小林 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
乔 晔 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
卢卫民 国家林草局武汉专员办
张洪茂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王 东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雷 耘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李大鹏 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学院
覃 瑞 中南民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朱功良 湖北省野生动物救护研究开发中心
杜有顺 武汉市林业技术推广站
李振文 原鄂州市林业局
杨敬元 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
6.森林与陆地生态组(14)
肖文发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组长)
江明喜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副组长)
宋丛文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组长)
刘 峰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
刘目兴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王鹏程 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
胡红青 华中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孟 冉 华中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史玉虎 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刘学全 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潘 磊 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胡兴宜 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闵水发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白 涛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7.湿地与水生态组(20)
王 丁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组长)
雷 刚 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项目部(副组长)
王学雷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副组长)
厉恩华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张 亮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何报寅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刘家寿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董方勇 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
朱 滨 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
张全发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
刘贵华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
刘文治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
邢 伟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
陈 进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于 丹 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吴宜进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潘思轶 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
李中强 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石道良 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
汪 亮 湖北省水产局
8.生态景观与旅游组(13)
熊剑平 湖北大学商学院(组长)
万 敏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组长)
刘宏涛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副组长)
赵纪军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李星明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潘淑兰 湖北经济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
郭志林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李 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谢 景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徐玉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季冬兰 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让余敏 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魏荣刚 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9.项目与工程管理组(12)
张雪松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组长)
王继全 湖北省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副组长)
周胜利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副组长)
郑君君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高友珍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林成军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吴盛德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吴建勋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谈建文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赵 虎 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胡曙海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胡俊刚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秘书长
王润章 湖北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第一届湖北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名单
一、主任委员
刘新池 湖北省林业局
二、常务副主任委员
蔡静峰 湖北省林业局
三、副主任委员
邹清平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郭新明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丁 锋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胡兴焕 湖北省林业局
四、专家委员
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
五、部门代表
王荆州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陈世娟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胡小菊 湖北省财政厅
邱 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曹 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陈同亮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朱 艳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江 浩 湖北省水利厅
叶建刚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任 俊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伍育清 湖北省林业局规划财务处
雷文涛 湖北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处
王润章 湖北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陈宏玲 湖北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朱仕豹 湖北省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管理处
王少明 湖北省林业局湿地保护中心
郑联合 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
六、办公室主任
王润章 湖北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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