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011043313/2021-40563 | 发文日期 | 2022-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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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林业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保留依据 | 办理方式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2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3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 线上提交 |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 |
4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 线上提交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
5 |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线上提交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6 | 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 线上提交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7 |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六条 | 线上提交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8 |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线上提交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 | |
9 | 证明其猎捕目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线上提交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初审 | |
10 | 证明其猎捕目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线上提交 |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
11 | 证明采集目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线上提交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12 | 证明采集目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线上提交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
13 | 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有效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 线上提交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
14 | 营业执照(企业申请提供)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条 | 线上提交 |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
15 | 野生动物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告知承诺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16 | 野生动物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告知承诺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 | |
17 | 科研项目来源证明材料(科学研究购进实验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 告知承诺 | 办理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
18 | 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和草品种选育人授权书或者相关合同、购销凭证等来源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6年第40号)第八条 | 告知承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填表说明:1.填报截至目前本部门、本区域所有证明事项清单,包括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2.部门只填写部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3.各省(区、市)填写本地区保留的全部证明事项,同一事项分区域保留的,在实施区域中注明;4.保留依据只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具体到条,但无需引用原文;5.办理方式中填写“告知承诺”、“现场提交”、“线上提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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