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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2021-03-15 15:37湖北省林业局
011043313/2021-12066 发文日期 2021-03-15
发布机构 湖北省林业局 鄂林资〔2021〕30号
林业 效力状态 有效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鄂林资〔2021〕30号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

  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

《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

《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负面清单》是以现行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制定的,省林业局将根据政策变化不断完善,适时更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局,好的意见建议和经验做法,将作为完善优化《负面清单》的依据采纳。

联系人:张振阳  027-87698352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

涉及区域

负面清单

法规及政策依据

级保护林地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级保护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2016.9.2242号修改

国家公园

  1.经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穿越国家公园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

  2.禁止在国家公园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内进行养殖、种植、砍伐、放牧、采药、烧荒、开垦、开矿、采石、取土、挖沙、商业性探矿等活动。

  3.禁止在国家公园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开发、水电、光伏发电和风电场项目。

  4.禁止在国家公园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内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在游憩展示区内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以及开展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活动;禁止在传统利用区内从事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5.禁止在国家公园内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厂、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抽水蓄能站、非森林公园自用水力发电项目。

《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

自然保护区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和从事其他妨碍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生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光伏发电、风力电厂、火力发电、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设施,以及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禁止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项目。

  5.禁止填堵自然保护区内水域,以及以纯引水式小水电等改变自然状态的方式进行开发。

  6.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4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1号)

风景名胜区

  1.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2.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以及进行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

  3.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4.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建设风电场项目。

《风景名胜区条例》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

森林公园

  1.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2.严禁不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的开发活动和行为。

3.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原则上禁止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项目,开展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以及从事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活动。

4.禁止在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质公园

  1.禁止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区(点)内和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2.禁止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区(点)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3.禁止在地质公园建设风电场项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

湿地公园

1.在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围网(栏)养殖、投肥养殖、开(围)垦湿地、筑坝拦汊、开矿、采石、取土、挖沙、修坟、烧荒等。

  2.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湿地和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号令)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37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56

公益林林地

  1.在公益林区划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在公益林区划范围内,禁止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

  3.禁止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开发矿产资源。

4.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严禁在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

6.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或者批复的总体规划所包含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

天然林林地

  1.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

  3.在一级天然林保护范围内,除依法建设必要的保护和科研监测设施外,禁止一切破坏天然林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4.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违反国家规定采石、采矿、取土。

5.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6.严禁在天然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

7.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或者批复的总体规划所包含的道路、港口、机场、桥梁、通讯、水利以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服务于科教、文化、卫生的设施项目外,禁止占用天然林林地。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9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

其他区域

1.禁止在铁路、公路、大江大河、大型水库两侧1公里范围内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矿。除开采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在重要城镇、重点景区周边新设采矿权。

2.禁止在濒危物种栖息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3.禁止在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上建设风电项目及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设施。

4.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5.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6.
在陆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7.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参考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陆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鄂政函〔2020159号)

《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林资〔201713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鄂发改规划〔201753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规划〔2018291


临时占用

林地

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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